我自己稍微查了蘇煥智縣長的學經歷,我想~難怪台南縣教師會會爭輸這位縣長,雖然他的出發點是沒有錯的,他並不鄉愿的認為每個老師都認真的,但是~ 這種作法我個人覺得相當的過份,尤其針對 考績法施行細則作負向的解讀。
針對 台南縣永康、六甲國中教師考績處理方式是有適法性問題。考績法實行細則 四條二款 基本上屬於正面表列,並非是負面表列。唯一的負面表列是
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,有下列情事之一,不得考列甲等:
一、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。
二、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,經扣考處分者。
三、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,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。
四、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。
五、事、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。
六、辦理為民服務業務,態度惡劣,影響政府聲譽,有具體事實者。
考績要打乙等,縣政府也要負舉證之責,而不是反向推論!
就法來論,不管怎麼提報,縣府都有審核之責,不是按照縣府規定提報90%的老師為甲等就不用審核。
感覺上,我現在就是主管機關,所以考績法以我解讀的方向就是正確的,我同意蘇縣長的出發點是用心良苦,但是這種硬凹的作法..只是讓我對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有所疑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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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,有下列情事之一,不得考列甲等:
一、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。
二、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,經扣考處分者。
三、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,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。
四、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。
五、事、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。
六、辦理為民服務業務,態度惡劣,影響政府聲譽,有具體事實者。
考績要打乙等,縣政府也要負舉證之責,而不是反向推論!
就法來論,不管怎麼提報,縣府都有審核之責,不是按照縣府規定提報90%的老師為甲等就不用審核。
感覺上,我現在就是主管機關,所以考績法以我解讀的方向就是正確的,我同意蘇縣長的出發點是用心良苦,但是這種硬凹的作法..只是讓我對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有所疑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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