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三應屆畢業生銷過事件記錄-個人馬後砲

請注意!! 在校生及應屆畢業生不准按「讚」、「回文」
因為這已經是放馬後砲的文章(我不愛放馬後砲,實在是沒有確定之前,不想亂講話,然後被當箭靶亂射)至於畢業N年的學生,在回文的時候,請注意不可以涉及人身攻擊,不論對誰!!
文章是個人看法-會寫出來是主要是我始終覺得學校是教育單位,而非懲戒單位。

會議開完那天之後,想了一天,回家翻以前選修教育行政的教科書,並查了相關資料。再加上學校公布導師會議紀錄後(參考資料1)(7/3 更新:會議紀錄內容被更新)

在銷過辦法中,學生只要具有在校身份,在處分後一個月,就可以提出銷過申請,完成銷過程序後,依辦法便可以在導師會議由導師表決是否准予註銷。(參考資料2)

而行政單位堅持在德行評量辦法,規範了德行評量結算的期限。(參考資料3)

其補充規定 訂定如下
第十二條 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德行評量考查結果有疑義時,得於接獲評量通知後兩週內,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。

而敝校在修業期間內,提前規範了結算時間。(搞不好全台灣所有高中都是這樣玩)

因此當發生「在德行評量結算前一天被記過(學生確實犯錯,無法提出疑義),學生之後依程序提出銷過申請,完成相關程序後(依然具有在學身份),卻不可以在導師會議執行銷過程序,而要被延後校務會議處理」的事情,讓我一整個不知道該怎麼說?!

而依照行政學基本概念(或該說法學常識) ,當出現「矛盾立法」時候「當立法所規定的價值呈現出前後矛盾,必須透過客觀目的解釋始能探究法律真正的意旨時。此時應考慮對人民作有利之解釋。」(參考資料4)

也就是說,當兩者同位階的辦法互相衝突的時候,本就應該以當事人(學生)最大權益為依歸,這是基本的行政程序概念。

而更大的矛盾點是 依照  母法 -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9條
學生成績考查結果,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符合下列情形者,准予畢業,並發給畢業證書:
(一)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,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
數,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。
(二)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。
二、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,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
,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我們在「修業期間」之前自行訂定「德行評量」審查日期-這算不算違反了教育部的原始法令呢?

而個人認為:銷過,並不具有修改當初「德行評量」結果的權利,更不代表他因此具有參加「延修班」的資格。 就如同犯法之後,服刑完畢,可不代表當初的判決是錯誤的」!!
 
那場導師會議的結果,讓我感覺是

1.欺負不懂法的人(包含在場老師、及不在場的學生、家長)
2.法條是中性的,但是解釋法條的是人,只可惜 我學到教育行政 告訴我的是「行政權,不代表擁有擴張解讀辦法的權利」
3.當兩者同位階的辦法互相衝突的時候,本就應該以當事人(學生)最大權益為依歸,這是基本的行政程序概念。
4.當我們一再勸誡學生要有法律常識、涵養..等等,可是往往沒有足夠法律涵養的是「教育工作者」。

參考資料
1.敝校導師會議紀錄

2.敝校學生手冊,P76,國立臺東高中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
http://www.pttsh.ttct.edu.tw/school/data/pub/201112031030470.pdf
四、申請處理程序:
(一)自公佈犯過,一個月內,向導師提出申請,導師可決定給予銷過與否。(節錄)
3.敝校學生手冊,P39,、國立臺東高級中學學生德行評量辦法-補充規定
第十一條 學生德行評量考查結果,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,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。
二、不符合畢業規定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。
第十二條 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德行評量考查結果有疑義時,得於接獲評量通知後兩週內,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
4.行政程序法實務專題講座-法律解釋方法-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李惠宗
www.nchu.edu.tw/~person/passport/981019-2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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